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48号文件》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措施;是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三条 学生军训为必修实践课,凡在我校就学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应按本条例参加军事训练。因身体缺陷或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训练者,经教务处、武装部批准,可免除训练任务。擅自缺训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章 军训的时间、内容与学分
第四条 军训的时间为三周(其中含军事理论36学时),一般安排于新生入学后或在第二学年开学前进行。
第五条 军训分为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两部分。军事技能训练的内容包括军事科目训练和思想政治教育。
第六条 军事科目的主要内容是:解放军三大条令、队列、射击、三防、单兵战术、军体拳、拉练、内务管理等。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解放军优良传统、艰苦奋斗、集体主义和人生观、价值观等教育。
第七条 军事理论教学内容是:我国国防、军事思想、中国武装力量、世界军事情况、我国周边安全环境、高技术武器装备、高技术战争。
第八条 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共2个学分。军训的各项科目由军训指挥部组织考核验收,任何本科学生都必须取得本项学分(经批准免训者除外),否则不准予毕业。
第三章 军训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校成立军训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军训领导小组组长,由武装部长、学生部长、总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武装部、学生部、教务处、校团委、宣传部、体育教研部、总务长办公室、学生社区服务中心、饮食服务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由武装部牵头负责军训的总体协调,并相应成立军训、政工、后勤保障三个工作组。军训组一般由武装部、教务处、体育教研部人员组成;政工组一般由学生部、宣传部、校团委人员组成;后勤保障组一般由总务长办公室、学生社区服务中心、饮食服务中心人员组成。各工作组分工合作,齐抓共管,保障军训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十一条 军训期间,按部队编制成立军训团、营、连、排组织。团长、政委、营、连、排长由部队教官担任;副团长应由武装部副部长担任;副政委应由学生部副部长或团委副书记担任;营教导员由学校每年选调有关院(系)的党委副书记或院(系)副主任担任;连指导员、副连长由各系带队教师担任;副排长由学生行政班班长担任。
第十二条 各院(系)成立军训领导小组,院(系)党委副书记或副主任任组长,学生组长、年级主任以及教务、学生、行政等科室人员为成员。
第十三条 级(班)主任、辅导员原则上应作为带队教师参加军训,并跟班活动。各院(系)可按下列比例在班主任、辅导员中选配带队教师:2个班以下的院(系)1人,3至4个班的院(系)2人,5至6个班的院(系)3人,7个班以上的院(系)可酌情增加。女生人数较多的院(系),带队教师中应有一名女教师。
第四章 军训机构、带队教师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军训指挥部主要工作及其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总政军训大纲的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制定军政训练计划。
2、负责向承训部队和学校带队干部、教师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命令等。
3、协调学校与上级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保障武器弹药、训练器材的落实和各项训练科目的顺利进行。
4、协调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矛盾,保障训练场地、教官和学生的住宿、就餐、医疗、洗澡等方面的落实。
第十五条 军训团、营主要工作及其职责
1、按照指挥部统一制定的计划组织军政训练科目的实施。
2、及时深入地了解训练情况,掌握训练进度,督促、指导、检查各连训练计划的落实。
3、抓典型,总结经验,及时组织观摩、交流、推广。
4、抓好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宣传活动。
5、及时反馈信息,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印发军训简报。
6、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带队教师主要工作及其职责
l、配合院(系)党政领导搞好军训思想动员及发动工作。
2、按不同阶段特点,做好军训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3、组织好军训期间的党团组织活动。
4、对军训学生的早操、上课和训练进行考勤。
5、抓好学生操课和平时的纪律、安全。
6、及时处理训练中的伤病号。
7、与教官协商和组织好对学生内务卫生的检查、评比。
8、与教官搞好协调配合,起好教官与参训学生间的桥梁作用。
9、及时向军训团、营和本院(系)军训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反馈信息。
10、搞好军训结束前的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11、做好军训前服装的领发,军训后,清点交回的军训物资器材。
12、年轻教师应参加一定时间的训练,提高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军事素质。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是学生军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军训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保障军训任务圆满完成的关键。
第十八条 加强军训目的和意义的教育,调动学生参加军训的积极性,刻苦地磨练自己。充分利用与承训教官朝夕相处的有利条件,进行人民解放军优良传统、艰苦奋斗、吃苦耐劳、集体主义和人生观价值观等教育。
第十九条 军训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可采用英模人物报告会、座谈讨论、主题班会等,并充分发挥网络、报刊、影视、广播等宣传工具的作用,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
第二十条 在军训中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结合军事训练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意培养学生骨干,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每周一次党团组织生活。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二条 军训中为承训部队提供的训练费、教官的生活费、学生的服装及伙食补助费、交通运输、实弹射击及办公等所需的费用,由学校每年安排的军训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三条 军训期间学生要统一着军训服装,并佩带军训标志。学生的军训服装费,按规定于入学前汇至学校财务处。军训中,根据实际参训天数,按上级规定发给学生一定的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承训教官的住宿、就餐、洗澡、医疗以及军训中的临时设施建设如临时厕所、临时照明、前台布置等由后勤负责解决。经费由学校安排。
第二十五条 军训期间,由饮食服务中心安排专用食堂就餐。
第二十六条 军训期间,校医院须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医生负责学生、教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学生的医疗费由校医院负责;教官的医疗费由承训部队和学校共同负担。
第二十七条 学生文体活动经费及其它费用由各院(系)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