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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0-06-23 17:10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大力加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和谐湖南建设,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和《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以下简称一票否决权制),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因所属地区、部门、单位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导致社会治安混乱或出现重大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而对该地区、部门、单位获取综合性荣誉或奖项的资格予以一票否决的制度。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执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四条 执行一票否决权制按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以上(含县级,下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认真考核、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 一票否决对象的界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不健全、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对本区域的村民(居民)或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教育管理不善等造成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导致发生非法游行、规模较大的非正常上访、进京滋事、宗族械斗、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事件,或在公共场所发生爆炸、投毒、放火、自焚自爆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等管理不严,严重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导致社会丑恶现象突出,造成恶劣影响,被上级职能主管部门查究或限期整改不力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发生严重刑事案件,严重毒情,特大交通、火灾或治安灾害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案件(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安全隐患,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达整改通知或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或者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整改不力,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生影响特别大的案件或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连续两年被上级“黄牌警告”或在12个月内连续两次被挂牌整治的。
  (八)其他适用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予一票否决:
  (一)单位领导一向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状况一直较好,虽发生了可予一票否决的案件或事件,但报告及时,处置得力,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后,能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对发生了上述两种情形之一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地区、部门、单位,可进行“黄牌警告”,实行重点督查,限期整改。

第三章 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权限

  第七条 厅局级部门、单位和市州,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权;县处级部门、单位和县市区,由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权;科局级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由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 对厅局级部门、单位,所在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对县处级部门、单位,所在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对科级及以下部门、单位,所在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

  第九条 对没有明确级别的企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规模报相应级别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权,其驻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行使一票否决建议权。

第四章 行使一票否决权的程序

  第十条 需要对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时,按照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权限,由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直接行使一票否决权。需由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否决的,由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写出情况报告和否决建议,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及时作出是否否决的决定。

  第十一条 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行使一票否决权时,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或综治委主任办公会形成决议,并在决议形成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本抄送被否决对象及其主管部门、被否决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的任免机关。相关主管部门、被否决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的任免机关应在收到否决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现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应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未作出否决,应通报批评并可直接进行一票否决。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发现符合否决条件、应由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而未作出否决,有权建议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一票否决权,可以在年终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一并行使,也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行使。

  第十四条 对省级以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所作的一票否决决定不服,被否决对象可在收到否决决定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同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诉。党委、政府应在收到申诉文书后30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后15日内向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出一票否决决定不服的,可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诉。省委、省政府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对一票否决对象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一票否决对象,从否决决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取消其评选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等综合性荣誉或奖项的资格,取消其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评先受奖的资格,并不得提拔使用或应个人要求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连续两次被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由其任免机关给予免职。
  对企业等经济组织(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作出一票否决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考核中发现的该组织违反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建议工商、税务、文化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十六条 被一票否决地区、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已构成严重失职的,由相应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核准后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要把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绩作为重要内容和依据。收到一票否决的决定后,审核取消被否决地区、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评先受奖、提拔任用资格。对违规提拔任用被一票否决地区、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的,按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机关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被一票否决对象及其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应认真查找问题和分析原因,切实制定整改方案,扎实整改,尽快改变治安面貌。作出否决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适时进行督查指导,对处理和整改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到位,对经过整改确已改变面貌的应作出肯定的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1994〕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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