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0-06-08 12:09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企事业单位内保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检查、监督、教育,进行事故处理及和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四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保卫处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工用于上下班的机动车辆(经单位或部门出具证明)必须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校内机动车辆通行证,以便凭证进出校门。

第六条  凡校外机动车辆(含来校联系工作、探亲访友车辆以及出租车)必需登记换卡后方可进出校门

第七条  学校后勤保障的饮食生活车、校内经营的运货车必须到保卫处登记办理临时通行证方可出入校园。

第八条  凡在校内购房居住、租住、经商的校外人员的车辆通行证实行收费办理。本校职工在外工作的配偶及常住子女可凭职工担保和本人有效证件优惠办理校内通行证。

第九条  禁止无牌无证或过期牌证等非法机动车和非法摩的进入校园。

第十条               禁止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十一条          禁止营运及非法营运车辆驶入校园载客。

第十二条  禁止校外车辆借道通行。校外车辆获准进入校园后须从原入口返回。

第十三条  校园内限速15公里/小时,禁止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

第十四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区域,校内非停车区域禁止停车。

 

第三章  校内道路出口、门卫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陶铸路接芙蓉路、韶山路处设置两个主校门出口。早晨7:00—晚上12:00校门开放,通过交通道闸进行管理,其他时间车辆进出校门须凭校园车辆通行证方可通行。

第十六条  学校南门及校区韶山路北侧、韶高路、原经干院东门的通道,作为消防和紧急疏散通道。平时进行封闭管理,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临时开通。

第十七条  韶山路北门在校内道路完善之前,基建施工车辆和附近宿舍职工的车辆凭保卫处办理的通行证可以开门放行。

第十八条  原经干院东门暂可允许环艺楼商铺消费者车辆、送货车辆定时通行,门卫对进出的有证车辆凭证放行。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道路出口不设门卫,不予通行,由保卫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及相关部门根据学校要求封闭或关闭。

 

第四章  道路、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我校道路资源及停车场地十分紧缺的状况,经湖南省物价局批准,学校对校外车辆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标准为:1小时之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4小时之内收费5元,4小时以上12小时之内收费10元,过夜车辆每台20元。车辆由车主自行保管,如发生损坏、被盗等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须严格遵守道路标志、交通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第二十二条  行政办公楼地下车库须办理停车卡方能出入。在行政楼上班的职工以本人名字登记的机动车,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停车卡,一车一卡。其它大楼办公的职工车辆,每个单位可酌情办理一或二张停车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及家属、学生,应自觉遵守校内道路交通有关规定。有人行道标志的地段,行人必须走人行道,其它路段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除队列行进外不得几人并排占道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严禁小孩在道路、停车场上玩滑板或溜旱冰,违者发生的事故由行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确因工程或活动需要的,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或活动结束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原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含驻校工程队)和个人不得雇请重型车辆进入学校。如确因工作或工程需要,须事先报告学校保卫处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五章 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靠右行驶,文明驾驶。禁止车铃、灯光、刹车不全或失灵的车辆(包括手推车等)上路行驶。非机动车辆在校内违规行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车主或其监护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有秩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辆经过校门时,一律从左右两边非机动车道出入。

 

第六章 处罚细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对于违反本规定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保卫处将上报学校和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条  对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将上报学校和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每次50元),对于违反第十四条且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将被锁住车轮,到学校财务或保卫处缴纳50元罚款后凭收据放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违反第十二条借道通行的,每台次收取5元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一条  轧坏道路、损坏校园交通标志和设施者,除按前两款处理外,还须按被损坏物品价值的150%进行赔偿(道闸栏杆1500元/根)。

第三十二条  不服从保卫处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包括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后果严重的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职工、家属的车辆违反本规定不交处罚款的由保卫处开具处罚通知,交学校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扣抵(除)。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法,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将按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以上所收款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0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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