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保卫处劳动纪律,根据学校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保卫处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二、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考勤、统计工作,严格按劳动纪律和考勤登记,月终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出勤情况,并报处办公室;
三、请、续、销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凡不能正常出勤的,均应事先按程序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请假,且事后应及时按规定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补办请假手续根据相应审批权限得到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二)准假期满仍不能出勤者,应于准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三)一般干部职工一天(含)以内由所属科长批准;一般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科长、副科长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副处长批准,报处办公室备案;一般干部职工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科长副科长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处长批准,报办公室备案;七天以上报人事处批准;
(四)副处长请假,经处长批准后向分管校领导和组织部请示报告;处长请假3天以内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须经书记、校长批准;
(五)请假类别、休假标准、待遇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四、违反考勤与请假规定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