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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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规定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2-03-01 15:27 点击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指标,实现我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湖南省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内的各单位、部门、人员、暂住人口,以及驻校内的外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师生员工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加强,教育、防范、控制能力及安全意识显著提高,学校政治、治安秩序良好,无重大恶性案件及火灾事故发生;一般刑事案件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师生员工有安全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校长任组长,分管保卫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专职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负责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对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三)完善管理制度,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案件,关注居住在校内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同时做好安置居住在校内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五)净化校园环境,维护校园秩序。对我校区域范围内的各种经济实体、营业性场所、摊点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

(六)各部门、单位开展的各类文化娱乐活动或集会按程序批复后,报综合治理办公室备案;校外单位和人员在校内组织群众性活动和从事商业活动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综合治理办公室批准。

(七)向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八)检查、考核各部门、单位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奖惩意见。组织召开年终综合治理工作表彰大会,总结推广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八条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学校各部门、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责任人必须承担起本部门、单位的政治和治安责任,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政绩考核结合起来。

(一)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列入本部门、单位的议事日程,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

(二)各部门、单位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工作有步骤,年终有总结;        

(三)师生员工参与意识强,敢于同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能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不稳定因素,师生员工有安全感,公私财产有安全保障。

(五)本单位辖区内有严密的防范措施,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火灾事故,师生员工和家属子女无违法犯罪,无书写、张贴反动标语、传单,无起哄、罢课、请愿和游行等闹事事件,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发生;

 

第四章  综合治理的实施

第九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安全文明校园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并参照学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不得制定与综合治理规定相悖的一切规定。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综治有关规定的行为、事件的一般处理程序:

(一)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接报、接案后应立即制止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应要求其停止侵害,并控制秩序,保护好现场;

(二)学校综治委通知责任部门或单位、责任人,明确告知其违反学校规定,接受调查处理;

(三)学校有关部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四)经调查确定违反规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综治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立即通知责任部门或单位、责任人。

第十二条  执行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分为口头教育、发出警告或整改责任书、开具处罚通知书三种。

第十三条  经教育又不改正的,要坚决处理。在处理中,主管的校领导要予以支持,不得说情,不得包庇袒护。

第十四条  凡超出本规定处罚范围,需要给予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理的,经校长办公会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由于违反规定造成公、私财物受损失或他人人身受到损害时,受害单位和个人有要求赔偿的权利,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因直接责任使学校在名誉、信誉和经济上受到损失时,其单位和个人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设立“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和“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由学校财政拨付,由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使用意见,报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使用,专款专用,财务处负责管理。用于整治项目和奖励在综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功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职工在校内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在重大治安灾害事件中,因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抢救群众生命财产而光荣牺牲的,按因公死亡对待;功绩显著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追认为烈士。

 

第五章  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  一票否决制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单位及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治安责任人。

第二十条  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否定内容包括:各单位评选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各单位主要领导、治安责任人评先进、评模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一票否决制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凡是没有达标的单位,原则上予以一票否决。同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论是否达标都予以否决:

(一)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致使本部门、单位治安秩序混乱,发生重、特大案件或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二)对本部门、单位存在的不安定因素调查了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罢工、罢课等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部门、单位人员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经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建议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的;

(四)因治安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给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六)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否决:

(一)认真落实了综合治理责任制,安全防范工作比较有力,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到位,虽发生一些案件,但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或能及时上报,并积极采取措施,提供线索,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或抓获犯罪分子有贡献,及时挽回损失,主动检查责任,积极改正工作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治安问题能及时控制局面,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调查考核、提供依据、综合分析、合理评议等工作,为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权提供详实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有权发出“警告”和“否决建议”通知书。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后,否决时限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对“警告”和“否决”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否决”和“警告”暂不执行。

 

第六章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年终对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及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问题严重、工作较差的单位给予处罚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实施细则》进行。

第二十八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相对应给予奖品和奖励现金。

第二十九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领导,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和责任人,除批评教育外,扣发一定的奖金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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