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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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南省“平安高校”建设项目验收及省直和部属在湘高校综治工作考评细则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18-10-30 14:45 点击次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深化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决定将2018年“平安高校”项目评估验收与省直和部属在湘高校综治工作考评结合进行,现制定考评细则如下: 

  一、考评对象 

申请“平安高校”建设项目评估验收的高校;省直和部属在湘的35所本科高校、省电大。 

  二、考评内容 

  (一)落实综治责任(10分,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考评打分) 

  1.建立完善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2分)“平安高校”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学校党委会、行政办公会每年研究维稳综治安全工作2次以上(0.5分);学校安全保卫、消防、维稳等工作经费保障到位,其中已立项“平安高校”建设项目奖补资金专款专用(0.5分);按照在校师生员工人均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维稳工作专项经费(0.5分);学校与二级单位签订综治安全工作责任状,并逐级考评(0.5分)。 

   2.完善奖惩制度(2分)。学校党政一把手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每年至少1次,分管校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其他校领导每学期至少1次(1.5分);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把履行综治工作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综治工作实绩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0.5分)。 

  3.履行工作职责(6分)。采取措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稳妥处置敏感突发事件(1分);认真执行安全监管强执法防事故方案,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电器线路和特种设备安全等专项治理行动,按时完成(1分);及时、规范报送突发应急信息、严格执行上级督办事项(1分);规范建设教育阳光服务平台并与省级平台连接,积极高效处理各类服务事项(1分);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1分);强化抵御渗透工作措施,建立国家安全工作台账(0.5分);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并有课时保障(0.5分)。 

  (二)基础工作(10分,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考评打分) 

  1.工作机制(2分)。学校已制定出台安全工作“一岗双责”、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年度综治考评等基础性制度文件,实行情况良好(0.5分);建立健全形势研判机制,定期对学校安全稳定形势进行研判(0.5分);建立健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全面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建立清单,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1分); 

   2.治安防控体系(3分)。按照防范恐怖袭击的要求,建立校园治安防控体系。专职治保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校师生员工人数的3‰;安保力量40%以上在岗在位,备勤力量不低于30%1分);学校保密室、财务室、重点实验室、计算机房等重点部位按规定安装防失(泄)密、防盗报警、区域报警、电子巡查、周界入侵探测等系统,学生宿舍、重点实验室等部位安装门禁系统(0.5分);校园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运行良好,监控覆盖门卫出入口、校内交通要道、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车辆集中存放点等重点要害部位(0.5分);监控显示屏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监控记录信息存储90天以上(0.5分);重点出入口配有功能齐全的警械警具和防冲撞装置以及防爆安检设备(0.5分)。 

  3.平安创建(2分)。获“平安高校”建设立项,开展平安院系(处室)、平安校区(院落)、平安家庭等平安创建工作,且成效良好(0.5分);利用校园网、微信微博、广播电台、电视、橱窗展板等方式开展消防、禁毒、国家安全、防范处理邪教等安全教育宣传(0.5分);法制副校长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校地联动机制健全(0.5分);按照上级指令,及时到省进京开展接访劝返,妥善处置群体上访事件(0.5分)。 

  4.校园安全管理(2分)。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重点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场所严格执行社会人员出入示证、登记制度,人员物品车辆进出实行验视制度(0.5分);食堂、超市等场所证照齐全、安全管理规范,功能分区清晰,进货台账完整,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存储等制度,卫生状况和个人健康情况良好(0.5分);校内交通标识、标牌、标线规划规范、完整,划定车辆存放、看管场所,校园安装和使用智能交通道闸管理系统(0.5分);图书馆、实验室等重点防火场所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齐全、状态完好(0.5分)。 

  5.应急管理(1分)。人员密集地配备一定比例的医疗、消防、防化等救援应急装备(0.5分);重点部位发生突发事件,值班力量1分钟内进行应急响应(0.5分)。 

  (三)加分项目(9分为限) 

  1.学生校园安全感测评。随机抽取学生参与匿名测评(加分项目,以9分为限); 

  2.“雪亮工程建设。将本校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资源接入属地公安机关,并推送至省级共享平台和省综治中心(加分项目,以1分为限); 

  3.见义勇为。学校工作人员被评为省级、国家级见义勇为先进的,每一起分别加1分、2分,同一起以表彰级别最高的加分为准(加分项目,以2分为限)。 

  (四)案(事)件事故(80) 

  1.群体性事件,10分。(省维稳办) 

      发生群体性事件,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大每起分别扣3分、5分、8分、10分。 

  2.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10分。 

  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出走事件、叛逃事件、勾联策反案(事)件,每起扣10分。(省国家安全厅) 

  ⑵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每起扣10分。(省公安厅) 

  ⑶由国家、省保密主管单位已送或初查,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的,每起分别扣5分、3分;被国家、省保密主管部门立案或移交立案的泄密案件,每起分别扣2分、1分;未造成国家秘密泄露,但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由国家、省保密主管部门直接调查处理的,每起扣0.5分。(省国家安全厅、省国家保密局) 

  3.舆情事件,5分。(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 

  因工作失职、违法违纪、对敏感案(事)件处置应对不当等引发负面舆情的,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每起分别扣0.5分、1分、3分、5分。事件发生后,引导应对不力,造成舆情持续升温扩散的,加倍扣分。 

  所属单位发生3起以上(含3起)特别重大舆情或5起以上(含5起)重大舆情的,扣1分,每增加一起加扣0.5分。 

  单位干部职工有编造、传播谣言等行为,引发舆情关注,造成恶劣影响的,每起扣3分。 

  4.网络安全事件,3分。(省委网信办) 

  因工作失职,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网络安全事件且应对处置不当的,按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每起分别扣1分、2分、3分;对迟报、谎报和漏报网络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加倍扣分。 

  5.邪教组织人员案(事)件,2分。(省委610办、省直机关610办) 

  发生反宣破坏活动的,每起扣1分。 

  发生涉邪教刑事治安案(事)件或有干部职工参加涉邪教重大聚集活动,每起扣2分。 

  6.进京非接待场所有关人员登记及进京集体访,8分。(省综治办、省信访局)。 

  进京非接待场所有关人员登记,每人次扣0.1分,同一人扣分以1分为限; 

  发生69人、1019人、2049人、50人以上集体访被中央有关部门登记的,每批次分别扣1分、2分、4分、6分; 

  在京发生极端滋事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每起扣3分; 

  进京非接待场所有关人员登记发生后,拖延推诿、处置不力、造成被动的,每次扣0.5分。 

  7.交通事故,4分。(省公安厅) 

  单位驾驶人或车辆(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分类。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每起分别扣1分、2分、3分、4分;负同等责任的减半扣分;负次要责任的,每起分别扣0.2分、0.5分、0.8分、1分。 

  8.火灾事故,4分。(省公安厅) 

  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类,每起分别扣1分、2分、3分、4分。 

  9.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控,2分。(省公安厅、省卫计委) 

  对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单位没有落实救治管控措施的,每人扣1分。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社会行为的,每起扣2分。 

  10.刑事和治安案件,28分。(市州综治办提供情况,省综治办、省教育厅考评打分) 

  所发刑事和治安案件扣分,按照高校在职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人数(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上一年度教育事业发展统计提要数据为准)千人发案率计算。每千人发生一起一般刑事案件(不含经济犯罪案件)或发生殴打他人、盗窃、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治安案件的扣2分,学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发生上述案件的每起扣3分;每千人发生一起八类主要刑事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扣5分,学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发生上述案件的每起扣8分。以上扣分计算方法是:应扣分数=发案数/学校总人数×1000×扣分系数)。 

   11.其他案(事)件,4分。 

  1)单位工作人员为黑恶势力提供帮助或充当其保护伞的,每人次扣2分。(省人民检察院) 

  2)因执法不当、司法不公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每起扣1分。(省委政法委、省委法治办、省政法法制办) 

  3)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在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决定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每起扣1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法法制办) 

  4)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判决的,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拒不履行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职责的,每起扣1分。(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程序、步骤及相关规则 

  (一)考评打分 

  1.115日前,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组织专家组,赴现场进行实地考评。 

  2.1115前,省教育厅根据省综治办提供的相关情况,通报省直和部属在湘高校的案(事)件发案情况,并安排5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复查;如有异议,可以向打分单位和所在市州综治办申请复查。相关高校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省综治办申请审核,由省综治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裁定并反馈结果。 

  3.1123日前,省教育厅将2018年度省直和部属在湘高校综治考评的总分、排名、分类建议报省综治办。如出现考评分数相同导致拟评先进单位数超过评先指标的,将综合考虑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职务犯罪情况、院校师生人数、案(事)件严重程度及产生原因、“平安高校”建设等因素推荐先进单位。 

  4.1225日前,各省直和部属在湘高校将对所属单位的综治考评结果报送至省教育厅。 

  (二)评先与分类 

  1.2018年度省直和部属在湘高校综治考评: 

  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类。原则上先进单位数为合格单位的30%。校本级评为先进的,所属下一级单位的先进比例不超过合格单位的40%;校本级评为合格的,所属下一级单位的先进比例不超过合格单位的30%;校本级评为不合格的,所属下一级单位的先进比例不超过合格单位的10%。所属下一级单位只有1个单位的评先问题,由高校提出等次意见,省综治办研究确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①发生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重大案(事)件、重大邪教案(事)件的;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④发生八类主要刑事案件的;⑤没有落实监管责任,导致校园及周边黑恶势力滋生蔓延,被责任督导和追究的;省综治办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符合挂牌督办(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 

  2.被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先进:①未开展平安高校创建活动(含未在直属单位进行统一部署)的;②在考评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③直属单位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案(事)件的,或直属单位有被所在市州综治委给予挂牌督办(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的;④省综治委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不能评先的。 

  2.“平安高校”验收考评 

  1.“平安高校”验收考评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不预先设定固定指标。 

  2.各高职高专院校参加此次“平安高校”验收考评的成绩另行单列,不参加全省综治考评结果评定。 

  四、奖励与处罚 

  (一)省直和部属在湘高校综治工作考评结果,经省综治办审核后报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文通报,并提供给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凡评为全省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合格单位,报请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 

  (二)连续三年评为先进的授予平安单位。对平安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当年考评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平安单位称号。 

  (三)对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及我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平安高校”验收考评通过的高校,给予奖补经费支持。 

  五、纪律要求 

  (一)考评工作接受纪委监委、考评对象和社会各界监督,凡认为2018年度湖南省“平安高校”建设及省直和部属在湘高校综治考评工作没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可直接向省综治办、省教育厅反映情况。 

  (二)有关省直考评单位对照考评标准应扣分但不扣分、对工作发展不平衡却无差别扣分的考评项目,省综治委将在下一年度考评中予以取消。 

  六、附则 

  (一)2018年度综治考评时间段为2017111日至20181031日。 

  (二)本细则实施的考评对象为省直和部属在湘高校本级(含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与本级人财物捆绑在一起的独立法人单位、办公地点与本级在同一院落内且日常综治工作由本级承担的独立法人单位),其他独立的二、三级法人单位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高校自主组织考评。 

  (三)本细则中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正式职工(含从事管理职责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属学校管理的临时工;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单位人数包括工作人员、学生。 

  (四)本细则实行计分制,计分项目100分,加分项目9分。每项考评打分(含计分、加分)项目,以设定实际分数为上限。涉及到多个打分单位的项目,由各打分单位分别打分,省综治办进行审核、汇总。涉及某一事件出现重复扣分(加分)情形时,以本办法设定扣分(加分)多的一方评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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